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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oto Credit: 《不會表達,你的努力一文不值》 對於金字塔每一層的支持論據,必須要求彼此之間相互獨立不重疊,但是合在一起則完全窮盡不遺漏資訊。這是最值得企業管理者們學習的地方。
儘管這不是柯立芝一人的功勞,但與其提倡的「無為」式管理密不可分。沒有附加語言,不帶口頭禪,比如,「這樣的」「就是說」「這個」「那個」等,這些詞語傳達不了資訊,卻會占用時間,絕對要杜絕。當時美國正處於戰後經濟復甦期,無為而治大大發揮了美國人民的積極性和聰明才智。據說,柯立芝一天至少要睡11個小時,午覺經常可以睡到下午5點。」這跟職場中所說的話一樣,應該是考慮周全而且精準的——你的一切言論都會被無限延伸。
30秒看似很短,但如果惜字如金,只講重點,完全夠用。當你堅持使用金字塔的溝通原則時,無論對象是上司、下屬還是客戶,只要一開口,把中心論點和3 個要點講出來,對方就明白了,事情便辦成了。禁止當事人透過保險的制度去獲得利益,因為保險目的是為了移轉不可抗力的風險,如果允許或默認當事人可以透過保險去獲利,那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促成保險事故的發生。
然而因為釋字576號解釋的援引,加上當時保險局未對損害保險的性質,已經不同576解釋的人身保險為細究,導致大開實支實付之門,沒有限制購買數量的情況下,甚至有聽過持有超過五家保險公司實支保單的例子。金管會必須主動監督,而非把責任丟給被保人的良心 縱使多家實支實付當初設定的初衷,是要處理特殊重大的醫療支出,例如免疫療法或是標靶藥物這種動輒數十萬百萬的金額,需要實支來支應,然而卻沒有考慮到上述小病多賠,換取經濟利益的情況。人本來就貪婪,尤其面對自己繳費的保單,有這樣的漏洞可以鑽,也不能怪被保人,但主管機關應該負擔監理之責任,雖然金管會已於2019年,下達行政命令規定每人限買醫療意外實支各三張,縱或限制持有保單的總數,也沒有解決小病多賠,這種道德風險的蔓延,這才是最大的問題。投保五家實支實付是甚麼概念? 假設某甲因疾病支出5萬,明明跟A公司申請實支就已經彌平損失5萬,但當事人卻可以向其他不要求正本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再取得20萬元。
因為健保保戶的個別負擔提升,以及自費醫材和醫療項目的增加,市場發現基於人身不能定價的傳統定額型保險,實在發揮不了太多經濟的作用。文:楊履威 保險作為一個契約,指的是要保人和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訂定的契約,並且約定保險人要對不可預料,不可抗力的保險事故,負擔財物補償的責任(見《保險法》第1條),並且規定,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,有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的賠償請求權(《保險法》第4條)。
Photo Credit: 中央社 不過因為市場的透明,跟計算的規則清楚,例如車子的折舊,房屋的實價登錄,在今天要發生超額保險的情況,不是很容易。然而,自從二代健保上路,以及2016年啟動的DRGs診斷關聯群(Diagnosis Related Groups)住院支付制度,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把一些疾病,藉由過去數據,針對病人年齡、性別等其他相關資料統計,把每種疾病不同分類,規定有一個健保給付總額上限,超過部分無法申請健保。複保險的基礎是共同保險,指的是多保險人對同一標的承保(一契約),或者是多保險人對同一標的分別承保(多契約)。風險避免不了才需要保險,這種當事人可以主動發生的危險,是危險上的危險,實質的雪上加霜,關於這種人為的危險,學理上稱為道德危險。
而保險標的是訂約時無法確定保險價值的,在法律上稱為消極保險,例如責任保險,或是實支實付的人身保險。複保險跟超額保險的意義不同,後者可以計算保價,所以有利得是當事人事前可知,而複保險是指,共同保險的賠償總額已經超過當事人的實質損失了,超過的部分依照《保險法》的基本原則,自然是不當得利。Photo Credit: 中央社 現任元大人壽董事長,知名保險法學者江朝國認為實支實付是屬於中間性保險,指雖然係人身保險,但因為其損失是可以經濟計算的數值,因此能有損失補償保險的性質,在法院的相關判決也指出,實支實付型保險,仍有複保險的適用。反倒是複保險的狀況是越趨嚴重。
從那時起,以當事人醫療收據作為損失證明的實支實付保險,即是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,在保險人約定的保險金額內給付的這類保險商品,成為國內醫療險市場的主流然而因為釋字576號解釋的援引,加上當時保險局未對損害保險的性質,已經不同576解釋的人身保險為細究,導致大開實支實付之門,沒有限制購買數量的情況下,甚至有聽過持有超過五家保險公司實支保單的例子。
而保險標的是訂約時無法確定保險價值的,在法律上稱為消極保險,例如責任保險,或是實支實付的人身保險。從那時起,以當事人醫療收據作為損失證明的實支實付保險,即是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,在保險人約定的保險金額內給付的這類保險商品,成為國內醫療險市場的主流。
Photo Credit: 中央社 現任元大人壽董事長,知名保險法學者江朝國認為實支實付是屬於中間性保險,指雖然係人身保險,但因為其損失是可以經濟計算的數值,因此能有損失補償保險的性質,在法院的相關判決也指出,實支實付型保險,仍有複保險的適用。人本來就貪婪,尤其面對自己繳費的保單,有這樣的漏洞可以鑽,也不能怪被保人,但主管機關應該負擔監理之責任,雖然金管會已於2019年,下達行政命令規定每人限買醫療意外實支各三張,縱或限制持有保單的總數,也沒有解決小病多賠,這種道德風險的蔓延,這才是最大的問題。文:楊履威 保險作為一個契約,指的是要保人和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訂定的契約,並且約定保險人要對不可預料,不可抗力的保險事故,負擔財物補償的責任(見《保險法》第1條),並且規定,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,有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的賠償請求權(《保險法》第4條)。投保五家實支實付是甚麼概念? 假設某甲因疾病支出5萬,明明跟A公司申請實支就已經彌平損失5萬,但當事人卻可以向其他不要求正本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再取得20萬元。然而,自從二代健保上路,以及2016年啟動的DRGs診斷關聯群(Diagnosis Related Groups)住院支付制度,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把一些疾病,藉由過去數據,針對病人年齡、性別等其他相關資料統計,把每種疾病不同分類,規定有一個健保給付總額上限,超過部分無法申請健保。因為健保保戶的個別負擔提升,以及自費醫材和醫療項目的增加,市場發現基於人身不能定價的傳統定額型保險,實在發揮不了太多經濟的作用。
Photo Credit: 中央社 不過因為市場的透明,跟計算的規則清楚,例如車子的折舊,房屋的實價登錄,在今天要發生超額保險的情況,不是很容易。複保險跟超額保險的意義不同,後者可以計算保價,所以有利得是當事人事前可知,而複保險是指,共同保險的賠償總額已經超過當事人的實質損失了,超過的部分依照《保險法》的基本原則,自然是不當得利。
反倒是複保險的狀況是越趨嚴重。禁止當事人透過保險的制度去獲得利益,因為保險目的是為了移轉不可抗力的風險,如果允許或默認當事人可以透過保險去獲利,那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促成保險事故的發生。
風險避免不了才需要保險,這種當事人可以主動發生的危險,是危險上的危險,實質的雪上加霜,關於這種人為的危險,學理上稱為道德危險。只有保險的補償,低於或不超過於被保人的損失,才可以避免當事人意圖發生危險,才可以使當事人對於標的負擔注意的責任,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,《保險法》規定有「超額保險禁止」、「保險代位權」,還有今天要談的——也是市場實務最常出現的——複保險。
一個醫療支出,還可以獲利,這就是目前實支實付型損失保險面臨的問題。如果發生意外後因為保險而「多賺」,難道不屬於「不當得利」嗎? 礙於篇幅跟集中,保險代位諒我不談,超額保險的禁止是指要保人不得和保險人訂定,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的契約,所謂保險金額,是契約約定保險人負責的最高賠償額度(《保險法》73條),保險價值則是標的物於市場的經濟價值。金管會必須主動監督,而非把責任丟給被保人的良心 縱使多家實支實付當初設定的初衷,是要處理特殊重大的醫療支出,例如免疫療法或是標靶藥物這種動輒數十萬百萬的金額,需要實支來支應,然而卻沒有考慮到上述小病多賠,換取經濟利益的情況。Photo Credit: 中央社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 實務上,保險業務員多以生活準備金的說法,銷售多實支保單,這種招攬方法本身就建築在道德危險跟破壞保險制度的精神上,也可見得因為複保險導致保險業的問題產生。
複保險的基礎是共同保險,指的是多保險人對同一標的承保(一契約),或者是多保險人對同一標的分別承保(多契約)回溯推論法被提出為一種科學研究的推論方法,就我個人所知,最早見於美國哲學家 Charles Sanders Peirce (1839-1914)1878年發表的科普文章〈Illustrations of the Logic of Science - Deduction, Induction, and Hypothesis〉。
作者強調的是:這種推理方法要有效,其推理過程必須仰賴資料的不斷更新以及貝氏定理的反覆應用。如果因為某事發生了便結論必有陰謀,那也是犯了「以肯定後項來肯定前項」的邏輯謬誤。
但在這篇文章裡,Peirce用了hypothesis(假說)這個字來稱呼回溯推論法。從愛倫.坡的杜彭開始,推理小說中的偵探多是用此法探案,其中最廣為人知的,是柯南.道爾的福爾摩斯。
很多人就下結論說:如果沒有陰謀,此事根本不可能發生,所以它背後一定有陰謀。要在他1903年的文章,我才看到abduction這個字的出現。歸納法的運作方向和演繹法相反,是從證據產生假說。他在《因果革命:人工智慧的大未來》(The Book of Why: The New Science of Cause and Effect)一書中寫道:「但福爾摩斯真正厲害的,不是由假說演繹出結論,而是歸納。
這就是在我說到『回溯推理』或者『分析的方法』時,我所指的那種能力。在解決這類問題時,最主要的事情就是能夠用推理的方法,一層層地回溯推理。
二、演繹法、歸納法、回溯推論法 回溯推論法與演繹法、歸納法的區別可以用不同組合的三段論來闡釋。這種推理方法雖然不合邏輯,但它常被用來解釋難以理解的事實。
但不論使用哪個名詞,他都把它與演繹法及歸納法並列,作為推論方法的一種形式。偵探對通則沒有興趣,他們有興趣的是事實,特別是未能觀察到的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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